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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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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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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居住建筑的日照卫生环境,科学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住宅,含学生宿舍)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第4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
第5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消防、管线埋设等规定。
第6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居住建筑间距管理
第7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8条
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在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上垂直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9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坪高差200毫米以下不计入遮挡建筑计算高度。遮挡建筑为坡屋面时,应分别计算屋脊和檐口的遮挡因素,按影响大的高度计算;退层建筑按照影响最大的建筑高度计算。
第10条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
第11条
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为24米以上。
第12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栋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按照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并且不得小于13米。当两栋建筑之间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第13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照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照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14条
两栋建筑短边相对,其中之一为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三)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建筑突出物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15条
遮挡建筑与长日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遮挡长日照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二)高层建筑遮挡长日照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
第16条
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17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部为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应减去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非居住建筑高度,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第18条
居住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长面宽不大于80米;居住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长面宽不大于60米。
第19条
沿浑河、大型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建筑,独栋建筑面宽不得大于其用地界限宽度的2/3,成组布置的高层建筑与相邻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平均建筑面宽的2/3,且不得小于20米。
第20条
沿城市主干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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