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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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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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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4条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是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人民政府和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廊的建设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公安、园林、文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8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
第9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10条
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11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13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14条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申请挖掘道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15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16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17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18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第19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二)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三)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四)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五)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线的安全运行;(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八)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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