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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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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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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管理区”),适用本办法。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城市综合管理区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实施范围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综合执法。在上述范围以外,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需要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综合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设在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组织重大专项执法行动,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中心城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赫山区、资阳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7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8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城市综合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城市综合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9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并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其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10条
城市综合管理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建(构)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前人行道以及建(构)筑物墙基至路沿石之间范围内的区域。
第11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内容,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保障市容市貌美观、环境卫生整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域,物业服务单位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人;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域,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自行管理的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等范围,相应单位或者个人为管理责任人;(三)娱乐、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火车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及区域,城市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第12条
责任人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无积水、粪便;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建(构)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面招牌美观整洁;城市照明、发光灯饰等画面、字体无残缺;(二)包绿化管理:责任区无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倚树搭棚挂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情况,负责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保护;(三)包容貌秩序:责任区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非机动车分类有序,无乱停乱放;市政公用设施无损坏拆除;人行道通畅整洁,没有占道堆放或者设置障碍,没有违规设置停车场(点);没有违规进行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区内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举报。
第13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14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功能区域分类、环境管理分级的实际需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按不同的区域类别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并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分类分级管理的标准。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需要制定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形外观、色调风格以及附属设施(含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整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安全整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16条
在城市综合管理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人应当定期维护、维修、清理户外广告设施;按规定的期限将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报告报送许可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
第17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临时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临时经营场所应当指定管理责任人维护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向社会公布。
第18条
流动商贩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二)保持市场通道畅通、环境整洁、设施完好;(三)安全使用清洁能源,按照要求处理废弃物;(四)遵守市场设置公示的其他要求。
第19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环境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
第20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以及现有住宅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改造或者设置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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