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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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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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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潮州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潮州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潮州古城区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潮州古城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是指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北侧;南起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的潮州老城区域,面积约为2.33平方公里。
第4条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5条
古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6条
古城区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古城保护管理相适应。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古城区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古城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第二章消防安全要求
第8条
古城区内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古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湘桥区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9条
古城区内新建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净高度不得小于4米,新建可供小型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大于160米。供消防车、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固定式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
第10条
古城区内道路及进深大于30米的巷道沿线,应当按照古城区有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50米。市政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器材。
第11条
古城区内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
第12条
古城区内的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3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14条
古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物装修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第15条
古城区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规范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缩小防火间距,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或者有毒材料进行装修。
第16条
古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级较高且符合潮州古城建筑风格、风貌的建筑材料。
第17条
古城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18条
古城区内用于旅馆、餐馆、商店、网吧、酒吧、放映厅、作坊等具有经营性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因古城及历史建筑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符合市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消防安全保障标准,并由湘桥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监督、工商、卫生、文物、旅游、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进行安全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方案。
第19条
古城区内禁止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古城区内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第20条
古城区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应当确保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规用电行为。古城区室内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古城区内经营性场所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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