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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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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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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
第4条
城市供水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为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为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监督,统筹水资源调配。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水质监督监测、应急处置与演练、水质信息发布等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其空间布局内容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8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9条
城市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自备水源。
第10条
鼓励开发利用城市中水,城市建设应当规划建设中水管网,积极推进分质供水,优水优用。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且需接入城市供水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12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配套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13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14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同级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15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水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就项目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标准征求城市供水单位意见。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建设应具备的场地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提出意见,有关意见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供水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提出意见。城市供水单位提供联合报装服务时,应当对报装接入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
第17条
对城市供水项目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质量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通知工程的业主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等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城市供水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检查。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本办法所称调压调蓄设施,是指用于将城市供水管网中的水调整水压、水量后再输送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
第19条
城市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及泵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市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应当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第20条
城市供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联合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到场查验供水设施建设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城市供水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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