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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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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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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3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4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资源化利用、组织协调等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等具体工作。发改、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审批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及市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第7条
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8条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9条
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2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建设工程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处置场所)。低洼地、废沟池、矿山塘口和滩涂等需要回填的,受纳单位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后,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第10条
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在申报处置计划时,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11条
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单位名称、管理要求、清运审批部门、时间及投诉电话等;(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三)距施工工地出入口建有不少于50米的缓冲硬化路面及规范的冲洗设备;(四)建立进出车辆监管制度,驶出工地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应当冲洗干净;(五)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
第13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停车场所;(六)具有符合本办法
第14条
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5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四)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时应当做到:(一)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二)车辆车身整洁,车轮不带泥,电动折叠式篷布全覆盖;(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要求运输,并倾倒至处置场所;(四)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期间,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要求;(五)遵守交通和环境噪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17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建设、施工、运输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18条
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转运处置。
第19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20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二)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装修垃圾分类堆放;(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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