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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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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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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景区地处哈密盆地西部,位于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南部,是一处以雅丹地貌和翼龙化石为主要景观,融合地貌景观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古人类活动遗迹、历史文化遗迹、自然景观遗迹及民俗风情等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旅游区。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4条
景区内的各项工作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景区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第二章规划
第6条
景区规划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文旅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7条
编制景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景区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二)保护自然、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三)景区的开发和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景区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8条
景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景区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建设
第10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从严控制,符合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11条
景区内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必须拆除。
第13条
在景区进行建设、施工作业须经依法批准。不得对周围的地貌、水体、林草等造成污染或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四章保护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景区的土地。对景区范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部分按照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做好保护工作。
第15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景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点应当公示有关制度和保护标牌。
第16条
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景区内的文物遗迹、地质景观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保护。
第17条
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地貌保护,预防各种自然灾害,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山取石、挖沙掘土、破坏植被等;(二)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等;(三)捕猎、惊扰野生动物等;(四)建造坟墓;(五)攀爬、刻画、涂写、损坏文物等;(六)在非指定区域露营、烧烤等;(七)随意丢弃生产、生活垃圾等;(八)其他可能危害景区资源的活动。第五章管理
第19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游览活动,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旅游者进入景区自觉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和各项安全警示提醒及调度。
第20条
凡进入景区旅游者(含交通工具),应按照景区管理规定,实名购票入园并服从景区管理,遵守有关规定,保护景区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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