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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防动员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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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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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抚州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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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确保国防动员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国防动员是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平时储备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各种资源转化为战争服务的一系列动员活动。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4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集中统一领导。国防动员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动员命令和有关指示,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政令、军令畅通,确保国防动员顺利实施。
(二)依法实施动员。国防动员应当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国动委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和职责,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三)军地合力保障。国防动员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国防动员任务的完成。
(四)快速高效安全。国防动员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迅速传达命令,多种方法收拢,分片集结,严密伪装、防护,严格保密纪律。
第5条
国防动员是一种国家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防动员各项工作。
第6条
公民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国防动员义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国防动员活动,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7条
各级国动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动员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上级国防动员命令、指示;
(二)研究制定国防动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制各类方案和保障计划;
(三)组织领导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工作;
(四)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提出实施国防动员的建议意见;
(五)指导、检查本辖区落实国防动员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兵员动员、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召、征用和民用生产转为军工生产计划,落实具体措施;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动员的通信联络、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医疗卫生和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拥军支前和政治动员活动,做好兵员动员家属的优抚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阻碍和危害实施国防动员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九)协调与国防动员工作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8条
各级军事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防动员需求,及时向本级国动委提出完成国防动员任务的具体计划、方案和建议意见,拟制本级动员命令;
(二)根据上级国防动员命令,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兵员动员、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召、征用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防动员所需兵员计划,向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征召通知,组织征召兵员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
(四)组织征召的官兵进行临战前的军、政训练和必要的演练,负责组织检查并督促所征召的兵员按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到达集结地域,整理所征召兵员档案,及时办理转服现役的各种手续;
(五)会同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拟订预任军官征召方案,及时调整补齐预任军官,协同军、地办理转服现役的有关手续;
(六)负责组织和带领民兵积极配合做好国防动员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卫、防奸保密工作,完成好其它有关勤务保障;
(七)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9条
各级国动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级国动委和上级动员机构的命令、指示,拟订各类国防动员预案和计划;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动员潜力调查;
(三)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的民用资源的征用和平时的管理;
(四)组织征召官兵的体格复查和政治审查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演练;
(六)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国防动员的对象和范围
第10条
国防动员的对象一般指与军事需求结合紧密,能直接为战争服务的人员、装备和物资等。
第11条
国防动员人员指具备熟练的军事技术能力,补充现役部队后能投入执行任务的对象。兵员动员的范围: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12条
国防动员通用装备物资的动员范围:各种车辆、工程设备、修理设备、军需粮秣、医药器材、油料等,经过改造能研制、生产军用产品的设备或生产线。
被动员的通用装备物资为新品和堪用品。
第四章 平时国防动员准备
第13条
各级国动委应当在和平时期组织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范畴,采取多种途径开展职能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广泛性和有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防教育。
第15条
各级国动委每两年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核对统计。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必须依法接受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16条
各级国动委应当依据本地国防动员潜力、战时军队需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经上级国动委批准后执行。
第17条
兵员动员对象的储备与管理。兵员动员对象由各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明确的专业,优先从退伍军人中选拔。其他经过登记被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为军队战时扩编储备兵员对象。
军事机关应当结合民兵组织整顿,每年对兵员动员对象进行组织调整和政治审查。各基层单位要结合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登记核对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登记核对,建立兵员动员对象和扩编储备兵员对象档案及卡片。
兵员动员对象平时单独编组,纳入所在单位民兵组织统一管理。兵员动员对象因职务变更或工作调动时,应主动向原单位基层武装部报告。所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时,须报县(区)人武部批准,做到随缺随补。战时扩编储备兵员对象编入民兵分队,由所在基层武装部统一管理。
兵员动员对象和战时扩编储备兵员对象的教育训练,由当地军事机关负责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的时间、内容、方法及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军事机关应结合担负的任务,每年组织一次集结点验。
第18条
国防动员通用装备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市国动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装备物资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物资档案,并按照上级明确的标准和国防动员需求,拟制好装备物资征用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集中时限和送达地点,并由本级国动委协调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列入征用的通用装备物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对口管理部门的通知,进行登记注册。凡属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天内持有效证明向对口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更新后的相关资料同时上报。
第19条
各级国动委应当根据国防动员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开展国防动员演练应当经上一级国动委批准。
国防动员演练可结合抢险救灾和军事行动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演练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有关民用资源。演练结束后,征用的民用资源能够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的,应当在修复后返还;不能返还的,由负责征用的人民政府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战时国防动员实施
第20条
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或接到上级国防动员预先号令后,各级国动委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动用一切宣传工具和通讯手段,以最快速度下达国防动员预先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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