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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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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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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4条
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6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二)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住建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住建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城建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技术规范、标准和验收归档指南;(三)负责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工程(不包括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五)负责征集和保护城建档案;(六)负责城建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查询利用和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斗门区、金湾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和除市政、交通、水务、能源工程档案之外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8条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水务、能源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环节。档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建档案相关工作。
第9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本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并将城建档案信息纳入全市城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城建档案报送和接收
第10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地下管线工程及现状档案;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档案。(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勘察测绘和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四)城市规划发展、城市建设研究等成果;(五)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普查、补测和补绘资料;(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11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归档标准或者归档指南,明确城建档案归档范围、编制质量、移交时限等要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移交时限等。
第12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收集、归档、保管、报送工程档案。
第13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及时将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立卷归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14条
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编制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纸质工程文件应当为原件。同时,按照要求报送电子文件。报送的建设工程文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珠海市相关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标准。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当对各自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建设工程文件应当与工程实际相符。
第15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交通、水务、能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备案时,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
第16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停建、缓建、临时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属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纸质竣工图和电子竣工图。
第17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并移交归档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第18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文件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作出书面解释,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归档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19条
城建档案形成、收集、报送、接收和利用过程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城建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录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20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内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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