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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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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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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导与协作机制,研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4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并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5条
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
第7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二)定期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三)指导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规范开放,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群众参观体验。
第8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9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督导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三)鼓励教师、学生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活动。
第10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民政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养老服务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督促和指导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救助站等单位每季度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11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消防文化建设,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二)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报道,鼓励相关媒体安排播出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三)指导旅行社加强游客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相关旅游企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12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并对消防安全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13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14条
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第三章单位责任
第15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16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安全信息;(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免费取阅;(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等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17条
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二)在开学、放寒(暑)假等重要时(节)点,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教育;(四)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五)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18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在村庄、社区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设施,对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演练。
第19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楼道、电梯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专栏和警示牌,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20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以及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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