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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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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第4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5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城管执法、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它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技术和手段,认建、认养和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及园林景观的行为。
第9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实施。
第11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一)公共区域的城市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各绿地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建设;(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铁路公路两旁、河道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主管单位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四)其他用地单位,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12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种驯化管理和节水耐旱植物的推广,培养优良品种,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
第13条
绿化用水要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借鉴、引进节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降低绿化成本。
第14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体现地域风格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15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16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花草树木,乔灌草比例协调。适当配置一定的园林景观设施,达到良好的园林景观效果。
第17条
鼓励沿街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花箱、花盆和花架等进行摆花造景,对门前进行美化。
第18条
绿地管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各单位自建的公园及管界内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三)居住区绿地,已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尚未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产权单位、业主进行管理。(四)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五)庭院内、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花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人自行管理。
第19条
绿化养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加强绿地、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适时开展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保持园林景观良好。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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