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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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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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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3条
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明确职能任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机构承担部分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第7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水平。
第8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水平和效率。政府各部门对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9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部门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10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机关正常运行基本需求,制定本级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政策变化、机构调整、市场价格等情况,对相关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第11条
政府各部门根据实物定额、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总额控制、保障需求、节俭实用的原则,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保障等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的,其经费列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12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手续。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机关运行经费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14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15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具体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维护,按管理权限,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6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政府各部门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
第17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合机关资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财政部门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组建的临时机构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不能调配的可以采取市场租赁形式,严格控制资产购置。
第18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记录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报废(损)等信息,并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19条
采取拍卖、公开招标、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
第20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和专项统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机关资产统计报告,报告机关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第四章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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