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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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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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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是指经市城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4条
市城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投诉;(四)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五)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6条
市城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交通局制定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公开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7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由市城市交通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8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9条
市城市交通局应向社会公示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由市城市交通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中标者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10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经营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三)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司乘人员;(六)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期限为5-8年。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12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经评估能够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期;市城市交通局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本办法
第13条
规定向社会公示后,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特许经营期一次不得超过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第14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特许经营者;(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区域、期限;(三)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服务的措施;(四)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五)特许经营权处分与混业经营的限制;(六)特许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七)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改造;(八)补偿约定和履约担保;(九)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与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按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二)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调度方案;(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按照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车型和配车数组织营运;(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六)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七)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禁烟标志及老、幼、病、残、孕专座;(八)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九)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
第16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第17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第18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纳入财政性资金统一监管。
第19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因解散、破产和其他原因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市城市交通局同意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20条
市城市交通局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急预案,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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