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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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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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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平遥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平遥古城居住、旅游、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平遥古城,包括罗哲文路、阮仪三街、郑孝燮路、王景慧街围合的平遥古城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古城区)和镇国寺、双林寺的保护范围。
第4条
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5条
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晋中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平遥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平遥古城保护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平遥古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6条
古陶镇、中都乡、襄垣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支出,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排查火灾隐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因地制宜落实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古城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规划外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等工作。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平遥古城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全国消防宣传月、平遥古城保护宣传周集中时间、集中资源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引导公民参与平遥古城消防安全工作。
第9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平遥古城消防志愿服务。对在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10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平遥古城消防专项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消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11条
平遥古城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一)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三)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四)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六)电影院、商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七)经营性餐饮场所餐桌使用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加热卡式炉及其他燃气灶具;(八)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九)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插座等违规用电行为;(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12条
平遥古城内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13条
平遥古城内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于文物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提出解决方案,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14条
平遥古城内储存、经营生活所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15条
平遥古城内个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超量存储和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餐饮企业禁止使用五十千克“气液双相”气瓶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
第16条
平遥古城内建筑物的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屋顶、门窗、吊顶等可燃物上,确需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17条
平遥古城房屋改建、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因条件不具备或不适宜执行现行规范的,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
第18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
第19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在文物建筑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确需使用的,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20条
平遥古城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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