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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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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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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南京南站地区(以下称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枢纽功能,建设窗口示范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绕城公路以南,金阳东街、金阳西街以北、南广场及其匝道,机场高速以东,宁溧路以西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具体范围。南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3条
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将南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南站地区建设、管理和执法经费投入。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受管委会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南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价格、规划、工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旅游、园林、地铁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称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南站地区相关管理职责。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5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南站地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南站地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南站地区的,应当征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意见,与南站地区规划相衔接。
第6条
对在南站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7条
南站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南站地区应当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8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领导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二)制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三)协调和决定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四)建立并组织实施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9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南站地区基础建设相关配合工作;(二)组织编制南站地区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五)对综管办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0条
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实施南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考核工作,评定考核等级,报管委会批准;(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南站地区违法行为;(四)协调组织开展南站地区联合执法;(五)建立南站地区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制度;(六)负责市政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已移交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七)建立健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八)督促检查涉及南站地区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九)制定管委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措施;(十)完成管委会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1条
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南站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在综管办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12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及南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南站地区派驻执法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综管办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分工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第13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应当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
第14条
相关执法机构对南站地区管辖区域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
第15条
派驻在南站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由综管办统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对其工作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16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应当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17条
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南站地区统一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首接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南站地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18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规范、管理责任,推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范化、长效化、人性化。
第19条
南站地区应当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客运为主体,多层次、立体化、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客运枢纽中心和换乘中心,实现公共客运与铁路、公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机衔接,体现我市重要的交通枢纽功能。南站地区应当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市民需求,合理安排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班次,确保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排队进站,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载客,出租汽车提供24小时服务。
第20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南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行路段和时段,加强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综管办应当在南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区域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加强其划定区域内停车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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