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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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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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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4条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贵阳市机场改(扩)建或者行业标准变化的,其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应当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第5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主管部门制止和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第6条
鼓励对破坏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第二章净空保护
第7条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九)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8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禁止本规定
第9条
规定的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禽类养殖场;(二)放飞风筝;(三)从事航空模型飞行;(四)燃放烟花、焰火;(五)储存爆炸物品。
第10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第11条
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经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
第12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13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清除。
第14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16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现或者接到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情形或者相关信息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飞行安全影响。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17条
在贵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18条
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二)通过机场附近或者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两端或者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千米,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规定。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贵阳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四章饲养放飞鸟类和升空物升放管理
第20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放飞鸟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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