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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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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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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
第3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报送、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执行性。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立法工作机构,将规章立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设立立法人才储备库,加大立法人才合作交流力度。
第7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设立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第二章立项
第8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征集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9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项建议,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公布接收立项建议的信函地址、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地址等有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立项建议,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规章立项申请和立项建议,通过研究论证,拟订每届政府任期内的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1条
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后,原则上当年不再新增立法项目。确需增加的,提出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符合本规定
第12条
第二款的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进行安排。第三章起草和报送
第13条
规章项目由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参与起草工作。
第14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15条
规章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16条
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的意见。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应当附具依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及时反馈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情况;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17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
第18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审查的报告;(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参照的政策文件;(四)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五)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六)其他有关材料。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上位法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理由、重大意见分歧以及处理情况等。第四章审查
第19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20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符合立法名称体例的规定;(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妥善处理;(五)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并处理;(六)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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