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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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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商洛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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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4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6条
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事项应当符合《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列入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的事项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7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8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10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报刊、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
第11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当年11月底之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二)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初稿;(三)包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四)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12条
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
第13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项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项目相衔接,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暂缓或不需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向报请立项的部门说明理由。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由提出调整项目的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作出适当调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属实际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增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本规定
第15条
或者
第16条
之规定报送相关材料至市司法行政部门。第三章起草
第17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部门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组织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第18条
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组成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9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论证。起草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程序,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草案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管部门、行为规范、法规责任、实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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