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强化决策责任,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工作。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活动。
第3条
行政决策法律审查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具体政务事项法律审查。
第4条
市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市法制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5条
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6条
行政决策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法律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相一致;(三)是否与我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四)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的问题;(五)是否存在适当性的问题;(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7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可以邀请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8条
市法制部门在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提议。听证的具体办法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第9条
市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市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对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涉及合法性界定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有异议的,以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为准;对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适当性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
第10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11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
第12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以在下列时段下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市政府之前;(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充分协调之后;(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
第13条
对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该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该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六)重大行政决策拟定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七)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14条
市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法制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按本规定向市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15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二)收集有关资料;(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16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17条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18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或者法律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开展本规定
第19条
第(一)、(三)、(四)项规定活动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法律审查时限内。
第20条
法律审查意见或者法律审核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三)重大行政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五)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其他问题。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