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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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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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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所)、空间、建(构)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涂写、镶嵌、悬挂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指示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位置的牌匾、标识、指示牌等招牌广告以及公益广告等非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第4条
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5条
实行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工作。城管、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6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倡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产品。
第7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并就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向城管部门查询。第二章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8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9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协调;(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与区域环境相协调;(四)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第10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11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
第12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定标准等编制,并就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三)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依据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区分为强制性规定和引导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13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四)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窗的;(七)占用城市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第15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三)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适宜设置区除外);(四)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五)电力、通信等设施;(六)出租汽车车体外部、轮渡船只船体外部、公共汽(电)车车体外部(不含车体两侧),轮渡船码头及售票厅、公交线路调度室等公共交通设施;(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16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相近似,或者设置影响驾驶人视觉、存在交通事故隐患的强光灯饰设施。
第17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18条
在居住区内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带、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19条
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车窗、乘客上下车门、线路牌及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利用公共交通候车廊(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第20条
禁止在江面设置水上漂浮物户外广告。在堤防及堤防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通航和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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