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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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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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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3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4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5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6条
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7条
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8条
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口岸规划建设
第9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10条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11条
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12条
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第三章口岸设立、调整和关闭
第15条
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第16条
申请报批设置口岸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二)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四)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五)开放口岸地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17条
新建口岸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口岸验收、运行。
第18条
已开放口岸的搬迁、合并、功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19条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
第20条
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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