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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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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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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城市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建筑区划红线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含水表)之间,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计量和监测仪表、电控装置、监控系统、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网等设施。
第4条
二次供水应当遵循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开展二次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8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区域供水管网调蓄调压需求,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促进节能降耗。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10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鼓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11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到户等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前端须加装防倒流装置。
第12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用设备、管道、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产品。
第13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工艺等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经济合理的供水方式。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咨询项目所在区域供水管网水压、水量等情况,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指导意见。
第14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参考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指导意见对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15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16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建设单位组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17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改造应当同步统筹安排户表改造等内容。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改造。
第18条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列入政府支持改造计划的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可以由政府、产权人和供水企业三方合理分担。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优先列入政府支持改造计划。
第19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更新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章移交管理
第20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移交应当遵循产权人自愿、责任明晰、逐步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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