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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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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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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3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部门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5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部门,履行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场所
第8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9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10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11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统一着装。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第12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担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13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由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人员担任,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招聘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相适应。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配比,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鼓励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优先招聘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心理咨询师等资格的人员为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按其技术职称给予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第15条
鼓励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16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场所,设置电子监控室、法治教育室、报到室、档案室等,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帮扶的工作平台。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17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的委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及时向委托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8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司法所应当组织入矫宣告。
第19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20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应当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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