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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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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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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第3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4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
第5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6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及时处理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7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会议记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如发现较大隐患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第8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独立建账,专项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奖励等各项工作费用支出。
第9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当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10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主动接受乘客、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安全生产监督,完善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11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总体预案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专项预案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12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制定检查工作程序、设立查堵岗位、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安检人员,加大对危险品的查堵力度,所有安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站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等,并确保齐全有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并做好维护记录,由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13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五不两确保”承诺等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告知、驾驶员安全承诺等规定以及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工作。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14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应当按要求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
第15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16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第17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严格审核驾驶人员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并针对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警示、应急处置等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用。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18条
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和培训考核信息。
第19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聘用及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者辞退。
第20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以及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和强制休息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关心驾驶人身心健康,定期组织进行体检,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和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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