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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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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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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
第4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6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油地校融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护使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8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9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12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信息或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探测的原始数据及成果资料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管护使用单位确认,管护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13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14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起止点坐标、轨迹、走向以及埋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15条
在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公园、广场、水系、既有住宅小区等区域内实施的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和需要开挖实施的设施维护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和管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作业。
第16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护使用单位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年度建设计划,向县区综合协调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县区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中心城区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由市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区综合协调部门编制。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二)既有的套管、管涵或者综合管廊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的;(四)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区工程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步建设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19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等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方案会商制度,研究确定应当一体化设计的地下管线、管涵、预埋套管等设施,统筹安排地下地上各类设施的空间布局。设计方案会商由县区综合协调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跨县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商由市综合协调部门组织。
第20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及既有地下管线管护使用等单位,对施工顺序、既有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等事项进行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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