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街道(镇)、社区等。
第3条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军事工作。城市民兵工作应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党管武装,坚持平战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办兵,坚持改革创新,加强质量建设。
第4条
城市民兵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搞好后备兵员储备;(二)开展民兵政治工作,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三)完成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民兵战备执勤、抢险救灾,搞好民兵防空预设阵地建设;(四)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军地通用装备器材;(五)组织民兵参加城市防卫和防空作战,支援保障部队行动;(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5条
城市民兵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军事机关主管。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院校的民兵工作,由军分区直接领导和管理。其它设有武装机构的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未设武装机构的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街道(镇)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6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建立民兵组织,完成民兵工作任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街道(镇)、社区的法定职责。
第7条
各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并把民兵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创优评先内容。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8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要求建立民兵组织:(一)街道(镇)、社区;(二)生产经营稳定、组织管理健全、符合基干民兵条件达3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三)其它组织管理健全、符合基干民兵条件达30人以上的单位。
第9条
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党组织健全的单位,可单独建立民兵组织。距离较近、专业相似、规模适中但不足以建立一个民兵分队的若干单位,可联片建立民兵组织。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单位,应以街道(镇)、社区为依托或挂靠当地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第10条
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根据民兵专业和数量,编民兵班、排、连、营,并按规定组织集结点验;对跨省外出兵员,可实行远程点验。
第11条
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或确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40岁以下与军事专业对口、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人员,可编为基干民兵。根据需要编组女基干民兵。其余18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第12条
民兵每年进行一次组织调整,实行层次化、网络化、制度化管理。民兵连(营)落实基干民兵外出登记、联系通报制度,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基干民兵在位情况。
第13条
民兵编组不得与预备役部队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专业分队重编或混编,与预备役部队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专业分队同在一单位组建的,由区人民武装部统筹规划、分类组建。
第14条
分布在未建立民兵组织单位、依法应服预备役的男性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部门进行预备役登记。第三章政治工作
第15条
民兵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对民兵队伍的绝对领导,确保民兵政治合格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16条
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民兵政治工作,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以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和完善政治工作制度,开展民兵政治工作。
第17条
民兵政治教育应坚持以提高民兵政治觉悟、增强民兵国防观念和强化民兵职能意识为目标,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重点,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法纪、反封建迷信、反邪教等教育。
第18条
参训民兵政治教育按照总政颁发的《参训民兵政治教育纲目》,纳入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非参训期间主要结合整组、征兵、重大节日、战备执勤和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组织实施。社区可依托社区学校搞好民兵政治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岗前班后集中时机,以班组、柜台为单位进行教育。
第19条
各单位应发挥城市信息传播渠道广泛、文化生活丰富的优势,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公益广告和国防教育基地等,开展民兵宣传教育。
第20条
基层武装部应会同民兵所在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对新入队基干民兵进行政治审查。对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建立考察制度,不合格的予以清退。第四章军事训练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