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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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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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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活动,完善急救医疗体系,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急救医疗活动及其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的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性救护活动。
第4条
急救医疗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倡导公众参与,鼓励自救互救。
第5条
院前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急救医疗活动,支持急救医疗事业发展。
第6条
市及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急救医疗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急救医疗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7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工作。鼓励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性宣传,倡导救死扶伤精神。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尊重并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第9条
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活动,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遵守急救医疗活动相关标准和规范。第二章急救医疗体系
第10条
本市急救医疗体系包括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以及开展社会急救的单位和个人。
第11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120”急救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二)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三)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设立急救分站;(四)建立和完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对区(市)县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五)组织院前急救医疗培训,开展院前急救医疗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六)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院前急救车辆及其急救药品、器械、设备和医务人员的配制及日常管理;(七)协助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市)应当组建急救中心(站),负责本辖区院前急救医疗工作。
第12条
“120”为本市院前急救呼叫专线电话。急救中心(站)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确保急救呼叫电话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虚假急救呼叫,不得恶意拨打或者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13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按照急救中心(站)的统一指挥调度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14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开展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急诊科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室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15条
机场、码头和客运车站的候机(船、车)室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以及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在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前开展辅助性现场救护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第16条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17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接听“120”急救呼叫电话。负责接听急救呼叫电话的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院前急救机构的接诊能力,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第18条
急救中心(站)的急救呼叫录音、院前急救救护车调度记录及其出车、行驶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19条
院前急救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标志灯具、警报器,喷涂“120”等标志图案。每辆院前急救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护士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二到三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院前急救救护车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20条
院前急救救护车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以及应急车道;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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