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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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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第四款。二、将
第2条
第四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第3条
第三款中的“规划”、
第4条
中的“城乡规划”和
第5条
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三、将
第6条
修改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前款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四、删去
第7条
第二款。五、删去
第8条
。六、删去
第9条
第一款中的“一次性”。七、删去
第10条
第二款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补偿;”。删去
第11条
第三款。八、将
第12条
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删去
第13条
第三款。九、删去
第14条
第二款。十、将
第15条
中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修改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十一、将
第16条
第一款中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修改为“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17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8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19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2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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