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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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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孝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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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推进宜居孝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建(构)筑物拆除和装修、堆场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和修复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4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主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6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的拆除和施工、有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维修施工、建筑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置、违建物拆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填埋场和消纳场物料的装卸和堆放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超载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和保洁、码头物料装卸和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矿产开采加工和矿山修复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10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1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运输、监理合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三)监督、落实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向有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四)负责停工或者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二)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三)按照规定安装扬尘污染控制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14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扬尘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污染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二)施工工地四周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当设置防溢座;(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场内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四)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建设工程项目需使用混凝土、砂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六)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七)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工程材料的,应当密闭遮盖;(八)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九)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15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
第16条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施工中的建筑物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三)洗刨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四)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五)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以及重点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监控数据及时与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共享。
第17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拆除作业除符合本办法
第18条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应当采取全封闭作业,工地周围应设置拆除警示标志;(二)拆除作业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三)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第19条
城市道路、市政管线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公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
第20条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开挖、洗刨、风钻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三)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四)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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