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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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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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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及其房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策,监督指导县(区)政府开展本辖区的危险房屋管理、危房改造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5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性问题排查整治,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社区委员会(村委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6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建立健全多元的社会化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鼓励投保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责任险、财产险,增强抵御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需求相适应的险种。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
第9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房屋及其共用附属设施由共有人负责;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拨用的房屋由使用单位负责,租赁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含公有房屋);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均没有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保修期内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10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等治理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三)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1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日常管理责任。实行自助管理的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小区内所有业主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共有资金、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根据需要采取警示、围蔽等防护或者临时解危措施,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12条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商场、饭店、福利院、养老设施、机关企事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第13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四)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开挖、扩建地下室;(五)擅自改动供水、供暖、燃气管网设施;(六)非法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七)非法设置安装附属设施设备影响房屋外立面安全的;(八)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14条
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装修人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15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16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数据、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对全市范围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分类进行信息采集,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台账,信息台账应当包含房屋坐落(填写本溪市规范的标准地名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限、房屋安全状况、产权人、使用人、代管人及相关监管部门等内容。
第17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制度,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安全进行普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网格员或者相关巡查人员进行常态化房屋安全巡查和信息采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台账。
第1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
第19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20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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