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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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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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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服务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绿化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环境卫生、安全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研究重大问题,健全督查、考核、通报、约谈机制,按照规定强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工作保障。
第5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制度规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规划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依法明确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制定相关职责。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建立物业服务调解组织,指导调解物业服务纠纷。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7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引导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服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条
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自治事项,由业主自主、依法、依约共同决定,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9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引导业主依照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指导、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依约决定物业服务事项。
第10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0.3元/㎡的标准,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规定使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最高不超过八万元,最低不少于二万元。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11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法定要求,依法履行物业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预业主自主、依法、依约决定物业服务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或者决定应当由业主行使或者决定的物业服务事项。
第12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履行职责。
第13条
依法、依约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是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违法行使管理权。
第14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恪守契约精神,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需要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协商,订立服务合同,约定相关服务。
第15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提供物业服务,并且履行法定义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增加物业服务人义务。
第16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17条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有关治安、生态环境、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第18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档案。发现装饰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和协助处理。
第19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性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保护业主信息。第三章物业服务事项决定
第20条
物业服务事项由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制定和修改管理制度;(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解散业主委员会;(五)决定设立业主监事会;(六)决定物业服务方式: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服务;(七)决定物业服务范围、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人员数量和条件、拟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八)选聘物业服务人及方式:招投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九)调整物业服务费;(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十一)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等从事经营活动;(十四)共有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十五)决定相关管理措施: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设置门禁卡和电梯卡等;(十六)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确定其职责、议事规则;(十七)决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程序;(十八)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十九)物业服务区域维修资金及其他公共费用的分担;(二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二十一)对共有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审计;(二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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