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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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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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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标准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4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5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用事业、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第6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7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能力。
第8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9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10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11条
拟征收范围确定时,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实地查勘,书面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认为符合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报同级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12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13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14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政府。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5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16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800户(含800户)的,应当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准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预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17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征收补偿方案。(四)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五)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18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19条
被征收人对市、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20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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