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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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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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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规定的市级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原已委托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范围内行使的,统一收归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四、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管理权限时,应当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依法一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六、本决定
第2条
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依法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审批部门行使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市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分别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集中审批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集中审批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机制。七、本决定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签订有关管理权限的委托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刻制相关业务专用章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印章使用的规定保管使用。八、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九、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docx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