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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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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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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辽源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第98号   《辽源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已经2026年1月15日市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高飞   2026年2月24日   辽源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4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技术支持、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能源、财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7条
涉及跨县(区)、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倡导资源节约、低碳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公众气候资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意识。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优化气象探测站网,发挥数据资源效益,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保障。
第11条
新建、迁移、撤销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12条
市、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台站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
第13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14条
从事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的探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探测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15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气候变化影响、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组织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依据。
第16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气候资源区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评估结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区划,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气候资源脆弱区和敏感区,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指导目录,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19条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20条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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