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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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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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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督促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机制。
第4条
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则。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5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重点单位的评定
第6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四)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7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通信、电力、燃气、广电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二)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四)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五)铁路、道路、河道等运行、管理单位;(六)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七)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位;(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8条
本办法
第9条
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高危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10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
第11条
所列条件,参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确定的标准条件。
第12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评审的监督(组织)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评审细则;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评审活动。
第13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评审细则,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重点单位名录,或由相关单位自荐,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重点单位进行评审。
第14条
市辖区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重点单位名录,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15条
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16条
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17条
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抽查)等方式。专项检查由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辖区内重点单位情况,单独或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抽查)由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单独或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开展。日常检查(抽查)每年不低于本辖区内重点单位数量的10%,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方案一般应当在检查开展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18条
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重点单位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第19条
重点单位应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气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气象灾害风险控制措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第20条
市、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岗位职责制度、值班制度、隐患巡查制度等制度建设情况;(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情况,包括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渠道是否畅通、接收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来源等;(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等;(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情况、隐患台账、整改落实情况;(五)建(构)筑物、场所新建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情况,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按照《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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