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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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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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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内的单规章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4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二)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易腐性、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荧光灯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起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企业考评内容,鼓励物业企业新建改建分类收集和分类投放设施,指导物业企业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老旧院落(小区)改造中。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两网融合”;将可回收物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等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指导全市商务酒店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公共文体文博场馆、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旅游民宿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经营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引导生产企业规范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包装材料使用;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指导农贸市场业主做好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动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等工作。
第7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8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和水平。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9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0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示范、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治理,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12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统筹安排,牵头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按照职责划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实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本辖区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重点设施的建设。
第13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取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第14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16条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进行改造。
第17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可回收物回收网点。鼓励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18条
鼓励和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19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20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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