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6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7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城市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二)城市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绿化种植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五)城市道路绿化及其绿带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于道路平交路口、商业区域人行道所进行的道路绿化,应当尽量采用低矮灌木丛进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分离,减少视野盲区对道路交通的负面影响;(六)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8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省的有关标准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9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10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1条
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植物配置应当以乔木为主,灌木、花、草合理配置;城市绿化应当以乡土植物为主,并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生长发育的植物品种。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补植道路行道树应当选择原来同样品种的乔木。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规格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第12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13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方案组织验收。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区生态景观。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15条
鼓励发展包括桥体、坡壁、屋顶、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他建筑立面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建设下沉式绿地、城市湿地公园,增加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等设施,增强雨洪调控能力,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16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资、认建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养护工作;(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五)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六)沿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七)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养护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主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损坏相关设施或者损坏超过批准施工范围的花木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在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绿地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工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损坏相关设施的,申请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