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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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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第二款。二、删去《办法》
第2条
。三、将《办法》
第3条
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河风景区内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应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四、将《办法》
第4条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5条
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监理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沈政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20年1月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6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河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7条
市运河风景区(以下简称运河风景区)是指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规划范围内的运河水系及两岸风景区区域。运河风景区全长497公里,面积132平方公里。
第8条
凡在运河风景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9条
运河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运河风景区的综合管理,市、区两级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运河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运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10条
运河风景区的建设规划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1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应当按照运河风景区的建设规划进行。运河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与运河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12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第13条
运河风景区绿地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运河风景区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占用绿地恢复实施方案,缴纳绿地占用费,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14条
发生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需砍伐或迁移树木、占用绿地及河道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河风景区内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应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16条
运河水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运河的保护管理实行河长负责制。
第17条
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运河水体清洁,建立水体沿线垃圾扫保及收集转运机制,保持植物生长茂盛、园容卫生整洁,保障设施完好。
第18条
在运河风景区内需要举行大型活动的,须告知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等范围内进行。
第19条
运河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和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二)在树木及建筑景物上攀登、刻划、涂抹、张贴及悬挂物品;(三)垦荒、焚烧、挖砂取土、建坟;(四)堆放、晾晒物品及在运河内洗涤物品;(五)倾倒垃圾、残土、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及乱扔杂物;(六)饲放禽畜、渔猎、捕鸟;(七)野浴、进入运河橡胶坝及闸坝禁区;(八)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九)擅自破坏河道及园林设施;(十)机动车擅自入内行驶、停放;(十一)摆摊设点经营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二)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公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十三)在运河内私自取用水;(十四)其他损害运河风景区的行为。
第20条
对保护运河风景区资源,建设运河风景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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