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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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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4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5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和充放电引发的火灾事故;(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六)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七)不燃放孔明灯;(八)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九)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十)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6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商户、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7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车通道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第8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9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10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11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12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填写《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并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13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检测结果,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14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商户、居民等人员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开展灭火自救、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打通消防车通道、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15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对商户、居民等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宣传教育的能力。
第16条
严禁居民住宅区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17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区域,对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四)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六)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七)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成立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十)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18条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防火巡查、检查;(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六)火灾隐患整改;(七)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的组织管理;(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19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二)不得违法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三)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四)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五)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不得遮挡排烟窗(口);(六)不得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七)不得有妨碍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须持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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