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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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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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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营利法人。
第3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多样化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负责市辖区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通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预测等因素,对网约车行业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5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第7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等制度和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八)信用承诺书;(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相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8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安庆市、经营期限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9条
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10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11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权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12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鼓励新增和更新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对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13条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车辆所有权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完成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审核后,应当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14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权人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个人承诺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明,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四)车辆所有权人不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五)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5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自动失效。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16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已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对前款(二)和(三)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17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
第18条
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19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网约车原则上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网约车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三)网络服务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五)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运营教育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七)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提供服务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八)将提供服务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情况,以及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九)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实时共享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十)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十一)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确定或调整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和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前,要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十二)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对所有权属于个人和企业的车辆,实行一致的接入政策和订单推送政策,不得歧视;(十三)保障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向提供正常劳动的网约车驾驶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安排定期体检,实施动态健康监测,确保在岗驾驶员身体健康;(十四)可以在车窗规定位置上张贴服务标志,但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车营运标志,在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禁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禁止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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