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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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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孝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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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3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试点先行、市场运作、科学筹划、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跨区域共建共享、应急联动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考核评价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工作,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5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立项和投资管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管,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的用地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保障新建项目规划按要求配套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教育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所管辖各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7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9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第12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场所和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14条
现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符合密闭、防臭、防渗、防噪音、防遗撒等建设规定,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限期逐步予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17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18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第19条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20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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