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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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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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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因钱塘江潮汐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钱塘江沿岸的公共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钱塘江水域的水上交通、渔船防潮安全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钱塘江南岸萧山区小砾山下游、北岸西湖区社井下游为防潮安全管理范围。
第3条
本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实行全市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安全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钱塘江防潮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防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钱塘江防潮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5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防潮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设置技术规范,并对各区人民政府的防潮安全设施建设、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其所属的防潮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水文机构负责钱塘江潮汐的水文监测和预报。
第6条
防潮安全管理范围沿线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防潮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防潮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保障防潮安全管理经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本辖区内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
防潮安全管理范围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报告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开展防潮安全事件发生后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工作,并履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防潮安全管理职责。
第8条
本市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渔业、气象、旅游、体育、卫生、教育、民政、建设、安全监管、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9条
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钱塘江防潮安全工作。市防潮安全管理机构、区防潮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为相关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防潮安全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防潮安全宣传、巡查喊潮、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10条
个人应当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翻越挡浪墙,不得进入危险区域;违反防潮安全管理规定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11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防潮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防潮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钱塘江防潮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智慧化。
第12条
本市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防潮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防潮安全意识。在防潮安全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应当将防潮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内容,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防潮安全教育。观潮节、涉江体育赛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防潮安全教育。
第13条
市防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传统观潮节庆等重要潮汛期,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防潮安全专题宣传。区防潮安全管理部门,防潮安全管理范围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防潮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旅游从业单位开展对游客的防潮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钱塘江防潮安全、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14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渔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钱塘江防潮安全设施建设规划,经征求防潮安全管理范围沿线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防潮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兼顾钱塘江生态保护和水利、水上交通、旅游开发等要求。防潮安全设施是指用于安全防护、宣传、警示、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设施。
第15条
专项防潮安全设施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涉江工程建设项目相结合的防潮安全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工程设计,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围内堤坝、码头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容易引发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告示牌,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16条
防潮安全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生态、实用、高效原则,并与沿江景观保持协调。建设防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17条
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防潮安全管理的要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围内现有的堤坝、码头、水闸等设施不符合防潮安全管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防潮安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18条
区防潮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防潮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19条
区防潮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范围内容易引发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20条
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实行巡查喊潮制度。巡查喊潮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规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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