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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政府规章制订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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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政府规章制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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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订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订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订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政府规章制订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4条
制订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订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5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订政府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三)应当制订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订政府规章的事项。制订本市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第一款第三项制订的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6条
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施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第7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8条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立项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政府规章制订工作。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10条
制订政府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订政府规章的;(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四)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五)制订时机尚不成熟的;(六)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订政府规章的;(七)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八)其他不适宜制订政府规章的情形。
第11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项目建议。
第12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订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13条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订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14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报请立项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评估论证,拟定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第15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提前介入,并加强审查工作,保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高质量完成。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起草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市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起草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所属的部门作为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17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订起草工作计划,保障起草工作条件,确保按照要求完成起草工作。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
第18条
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19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符合政府规章制订权限要求;(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四)与相关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章相协调、衔接;(五)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七)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八)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九)不得规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十)引用上位法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全面、准确;(十一)其他依法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20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找准存在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调查研究结论应当有数据支撑。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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