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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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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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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0年3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2010年12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 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4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5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8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9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10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12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13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4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15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套型内实现住宅基本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6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17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由其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18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第19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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