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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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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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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曲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曲靖市人民政府拟订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
第3条
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
第4条
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5条
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三)遵循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五)符合曲靖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立项、起草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6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规章制定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主管规章制定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征集、审核立法项目、立法建议,编制完成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二)督促、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三)对报送的规章、地方性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四)负责规章汇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有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立法工作。
第7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8条
规章应当简而不繁,逻辑严密,内容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用条文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规章一般不分章、节,内容复杂的除外。
第9条
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立项
第1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立法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于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年度立法建议项目,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11条
立项申请或立法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三)立法的主要目的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制定该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依据。提出立项申请的,还应拟定立法进度安排。
第12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立项申请或立法建议,可以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一)属于本市立法权限;(二)具有立法必要性;(三)立法目的明确;(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可行。
第13条
符合本规定
第14条
规定的条件,社会关注度高、行政管理迫切需要或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意见比较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可以优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三)主要立法依据正在修改的;(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立法主要目的是解决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五)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即可调整的;(六)尚不具备制定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并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编制立法计划草案。涉及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立法条件或时机尚不成熟的立项申请、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列入立法项目库,作为今后年度立法备选项目。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分为两档。对立法条件成熟、能够出台的,列为一档项目;对条件基本成熟、需要抓紧研究、适时推动出台的,列为二档项目。
第18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并对外公布。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原则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立项或者调整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补充列入或者调整当年立法计划。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一档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草案(送审稿)等材料;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二档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调研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对该项目是否纳入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进行书面说明。第三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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