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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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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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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涉海涉空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涉海涉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海涉空旅游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旅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依托海域、空域,向旅游者提供的观光、休闲、娱乐和体育运动等形式的旅游服务活动。
第3条
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安全保障。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涉海涉空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涉海涉空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涉海涉空旅游行业发展、形象推广、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工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做好涉海涉空旅游管理相关工作。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海涉空旅游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涉海涉空旅游的统筹协调、规划发展及监管工作,牵头落实涉海涉空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涉海涉空旅游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海涉空旅游的监管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海涉空旅游管理相关工作。
海事、民用航空管理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涉海涉空旅游的安全监管、通航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依法成立涉海涉空旅游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强化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升涉海涉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引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业发展。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将涉海涉空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含涉海涉空旅游专章内容,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融合发展。
第7条
本市实施涉海涉空旅游精品战略,培育行业品牌,树立行业标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依托本市特色资源开发差异化产品,创新业态模式。
第8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涉海涉空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涉海涉空旅游服务领域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推动出台省级地方标准或者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将涉海涉空旅游纳入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用于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信息管理平台、培养引进人才、引入优质资源、激励产业发展等,促进涉海涉空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涉海涉空旅游产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精准高效的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涉海涉空旅游产业发展。
第10条
市旅游文化、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协同合作,加大涉海涉空旅游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并支持校企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涉海涉空旅游经营者与国内外各级各类协会、学校和科研单位等交流合作,引入优质资源,举办相关会议、展览、赛事等活动,增强本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12条
经营涉海涉空旅游项目,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经营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应当备案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经营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依法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无需备案,但应当执行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并积极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经营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依法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无需备案,且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鼓励旅游经营者主动向其所在地的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登记相关信息。
第13条
涉海涉空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4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海涉空旅游相关设施设备标识号牌的公示已有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海涉空旅游相关设施设备标识号牌的公示未作规定的,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完成信息登记后,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发放涉海涉空旅游相关设施设备标识号牌,并督促旅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或者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喷涂标识号牌。
第15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有关规定,共享获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不得额外增加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负担。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三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信息登记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标识号牌管理制度,指导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开展信息登记和标识号牌管理工作。
第16条
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信息登记及相关设施设备标识号牌管理情况。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全面和准确。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发现登记信息存在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时效性问题的,应当及时约谈旅游经营者,并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精准开展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第17条
本市制定涉海涉空旅游领域的推介、激励等政策措施时,依法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适度倾斜。
市、区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官方旅游咨询平台、景区等便于旅游者知悉的渠道,及时公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项目、相关设施设备图片、经营区域等信息,并发布相关安全风险和消费风险警示,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旅游经营者。
第18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向旅游者明示下列涉海涉空旅游经营信息:
(一)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专属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从业资质等;
(三)项目的内容、时长、路线、费用明细等;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信息、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五)保险的种类和费用;
(六)旅游经营者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明示的其他信息。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明示的涉海涉空旅游经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更正或者依法解除旅游服务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涉海涉空旅游项目已开放区域和未开放区域的示意图,公布具体的禁止性、限制性事项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第20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涉海涉空旅游经营活动监管会商机制,有效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违法经营问题,维护涉海涉空旅游经营秩序。
第四章 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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