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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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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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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5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6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7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8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9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0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第11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配置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12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13条
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14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15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16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和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辖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7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8条
的规定处理。
第19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0条
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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