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试行 )地方政府规章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试行 )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4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5条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餐厨废弃物治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7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8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10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11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12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13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15条
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该协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16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二)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和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18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19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规范的标识标志;(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少于1次;(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取得回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省行政区域外处置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