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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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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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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3条
市查违办负责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格式文书,完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
第4条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认定等相关工作,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各区自行确定。区政府应当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经费。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市查违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负责历史违建初审,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5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操作指引,指导、监督历史违建的测量、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规划土地审查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第6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委托等相关程序规则,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检测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违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并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进行备案。
第7条
消防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实施消防监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8条
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科技创新、市场监管、人居环境、交通、卫生、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劳动、文化、水务、城管、安监、房屋租赁、侨务、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
第9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等工作,积极主动申请处理,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理。第二章安全纳管
第10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符合安全纳管要求的方可临时使用。安全纳管是指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
第11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方式由区政府依法自行确定。
第12条
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本办法
第13条
规定执行。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时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图件印发各区政府,区政府负责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历史违建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排查或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资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属于《决定》
第14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15条
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消防监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第16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建立历史违建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历史违建处理系统进行对接。各区应当将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消防安全评价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动态更新。
第17条
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历史违建安全纳管情况应当纳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18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文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历史违建管理人,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违建管理主体。
第19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区政府可以就承诺书的出具制定操作办法。
第20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违建处理的初审,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对于地质灾害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以及占用河道堤防的历史违建不予通过初审。街道办事处在进行初审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的规定将河道堤防的图件印发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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