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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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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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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青海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州本级预算由本级部门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3条
凡纳入州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州级预算单位),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4条
州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州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5条
州本级预算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公共预算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编制,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做到收支平衡。州本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州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省州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州级预算单位不得越权制定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6条
州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州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7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一)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配套及维修改造资金、推进改革创新经费、督导检查调研及迎检专项经费、规划编制或项目前期经费、应急救灾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及活动专项经费等。(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包括预留人员经费(含统一增资配套、个别职务晋升、新增人员待遇落实)、民生政策配套或补贴(含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干部培训及关心关爱、会议、因公出国(境)、慰问、考核奖励、人事考试等经费,以及其他需审核下达的单一具体项目。
第8条
根据州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州级配套资金,由州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至县级。
第9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一)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州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后编制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二)州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州级财政部门安排,按照“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并由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三)部门汇总预算草案在提交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前,应当报本单位党组(党委)审议。(四)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上年决算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五)州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州级财政部门应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预算。(六)对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以及需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支出,不安排预算。州级预算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导向、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以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等,提前做好项目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州级财政部门递交项目入库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等途径加强项目入库审核,将项目库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七)州级财政部门应在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州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八)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州政府审定并报州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全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州级财政部门办理。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确定为当年州本级财政预算。
第10条
州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州级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接到州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在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将批复文件抄送州级财政部门备案。所属单位预算经批复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11条
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第三章预算的执行
第12条
州本级预算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州级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单位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指导。
第13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未经州人民政府允许,不得擅自从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集中收入中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
第14条
州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上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坐支、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15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州本级预算草案前,州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必须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支出以及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州本级预算草案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16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17条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州级预算单位应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执行完备。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
第18条
州级预算单位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需州政府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州级财政部门意见。对未征求州级财政部门意见的资金事项,州政府不予研究。州级预算单位不得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财力制定提标扩面民生政策,不得超越财力盲目投资和新上项目;凡涉及州级财政安排(不含上级转移支付)年度支出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或累计支出1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19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意见,由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解下达。对“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州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金按规定方向使用。对省财政转贷下达的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涉及州本级的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涉及县级的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州级财政部门统一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请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涉及预算调整的事项,由州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20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依据数量、标准等因素据实下达资金的代编预算,由州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标准,从对应的代编预算中审核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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